四川省分散供水工程運行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條 為了規范農村分散供水工程的運行管理,保障農村飲用水安全,根據《村鎮供水工程運行管理規程》《村鎮供水工程技術規范》《四川省村鎮供水條例》等法規制度,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四川省行政區域內農村分散供水工程運行、管理、維護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農村分散供水工程,是指向單戶或多戶(聯戶)提供飲用水,供水人口在100人以下的獨立供水單元,工程形式主要有引泉、打井、集雨窖(池)等。
第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本轄區內村鎮分散供水工程的運行管理負總責;村(居)民委員會和用水戶具體負責村鎮分散供水工程的運行管理;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行業監管,縣級衛生、環保等部門按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會同村(居)民委員會對分散供水工程進行分類統計,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損壞分散供水設施及其附屬設施。
第七條 村鎮分散供水工程應當按照誰投資、誰所有的原則或者按照出資人意愿確定產權。
由政府財政補貼、社會捐助資金建造的分散供水工程,所形成的資產歸受益戶共同所有。國家補助、群眾籌資投勞興建的聯戶及分散供水工程所有權歸受益戶所有。
村民自籌資金建造的分散供水工程,歸出資人所有。
第八條 聯戶供水工程,由村(居)民委員會召集受益戶按照“一事一議”原則確定管護主體,落實專職管理人員,并對供水經費收支、供水管理制度等相關事項在工程受益區進行宣傳、公示;單戶供水工程由受益村民自行負責管理。
第九條 分散供水工程水源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監管,水源地保護按照“誰使用、誰負責”原則進行管理,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通過村規民約加強對分散供水工程水源的保護。
第十條 分散供水工程的保護范圍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取水、蓄水、凈水等設施邊墻外十米范圍內;
(二)集雨面外圍五米范圍內;
(三)輸(供)水管道兩側各一米范圍內;
(四)保證供水工程安全需要的其他范圍。地表水水源保護范圍:
1以河流為水源的取水點上游不小于1000米,下游不小于 100m,合理劃定沿岸防護范圍,但不超過集雨范圍。
2 以湖庫為水源的取水點半徑100米的區域但不超過集雨范圍;以小型水庫、山塘為供水水源的保護范圍為其匯水區域。
3 水窖水源保護范圍為集水場地區域。
(二) 地下水水源保護范圍為取水口周邊30~50米。
第十一條 分散供水工程保護范圍內應設立明顯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有條件的可設置明顯標志,并安排專人定期巡查。
第十二條 分散供水工程保護范圍內不能不得設置畜禽飼養場、廁所、滲水坑、污水溝道。
禁止在村鎮分散供水工程保護范圍內排放有毒有害物或者堆放垃圾、糞便等污染物。
第十三條 分散供水工程保護范圍內不得修建與供水設施無關的建(構)筑物;不得從事挖坑(溝、井)、取土、堆渣、爆破、打樁、頂進作業等危害供水工程及其設施安全的活動。
確需建設的其他工程影響分散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采取保護措施,不得影響供水設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需要改裝、遷建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采取臨時供水措施,保證原用水戶正常用水,改裝、遷建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四條 分散供水工程應加強衛生防護和生活飲用水凈化消毒。有條件的工程,可采用電滅菌器、臭氧發生器、紫外線消毒裝置、家用超濾(或反滲透)凈水器等凈化消毒設備,或采用氯消毒片、漂白粉、漂粉精等消毒劑消毒,去除水中的病原微生物。
采用紫外線消毒時,應1周清洗一次燈管套管,燈管使用1年應更換;選用慢濾或超濾凈水裝置時,一旦過濾設施的出水水質達不到要求,應及時清洗或更換過濾設施的濾料或濾膜。
第十五條 當分散用戶所取的水源為高氟水、苦咸水或已受到輕度污染水時,當地限于條件,無法抽、調好水源時,凈化可采用家庭終端用反滲透膜或納濾膜凈水裝置。高氟水也可采用再生周期長、再生簡單的家庭終端用吸附法除氟裝置,微污染地下水可采用活性炭凈水裝置。
第十六條 單戶雨水集蓄工程的運行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及時清除集流面上的糞便、垃圾、柴堆,集流面上不得堆放肥料、農藥瓶、油桶和有油漬的機械等可能污染集流水的雜物;利用自然坡面集流時,集流坡面上的作物種植不應施農藥和肥料。
2 根據天氣預報,降雨前應及時清理集流面,及時清除匯流槽(或匯流管)、沉淀池、粗濾池中的淤泥;不收集雨水時,應封閉蓄水構筑物的進水孔和溢流孔,防止雜物和小動物進入。
3 蓄水構筑物應每年清洗一次。
4 水窖宜保留深度不小于200毫米的底水。
5 蓄水構筑物外圍5米內不應種植根系發達的樹木。
第十七條 引泉供水工程水源選擇季節性涌水的泉水時,應設蓄水池,并定期清洗。蓄水池容積應根據用水戶年用水量、泉水斷流時間等確定。
第十五第十八條 分散供水工程的水質應符合《農村實施<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準則》有關要求??h級衛生部門應當根據相關規定采取分片區抽樣檢驗的方法對分散供水工程的水質進行檢驗。
第十六第十九條 聯戶供水工程應收取水費,水價標準可采取一事一議或協商方式進行商定。水價核定及水費收支應當向受益戶公示。
第十七第二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分散供水工程運行管護的監督管理,應定期組織分散供水工程管理人員業務培訓;定期組織分散供水工程管理人員業務培訓,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積極配合主動作為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加強對分散供水工程用水戶的工程管理維護技術指導和飲水衛生知識宣傳。
第十八第二十一條 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要創造條件將分散供水工程維修養護納入財政補貼范圍,建立相應的維修基金資金。
第十九第二十二條 分散供水工程發生供水突發事件,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處置,必要時向縣人民政府報告并通報水務、衛生、環保等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四川省水利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